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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学习辅导

[日期:2008-05-03] 来源:东北教育网  录入:zxf [字体: ]
    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从当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关于教育的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当年9月1日起实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当年9月1日起实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是教育史上的大事。但是,这部法律比较粗略、简单,没有分章节,只有18条。实施后,国家教委根据第十七条关于“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国务院于1992年2月29日批准,国家教委3月14日发布施行。《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实施步骤、就学、教育教学、实施保障、管理与监督、罚则、附则等8章,46条。两者相加,共64条。 
    整整20年过去了。今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总字数7000余字,内容与规模都大大拓展。无论从整体结构还是条款内容看,几乎是重修一部法律。
    一、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一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6月提出修订稿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为什么要修改?
    1、义务教育的义务性没有充分体现
全世界,近90%的国家施行义务教育。这其中,包括99%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95%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其中,也包括除中国之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比如,长年依赖中国经济援助的朝鲜人民共和国。世界上只有少数非洲国家,不实行义务教育。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老百姓(包括我在内)都以为实行义务教育后,上学就不用交钱了。事实并非如此,还要交杂费、集资费,农民还要交“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其中一部分用来给民办教师发工资。有干部向老百姓解释: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尽义务。
    这部法律只是部分,没有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特性。
义务教育是指由国家强制实行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将来继续受教育及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知识的基础。义务教育有四个基本的特性:
普遍性(普及性)是指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和贫富贵贱;不分男女性别,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无条件享受和履行义务教育。
    强制性(统一性)是指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保证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谁违反了,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公共性(公益性)。义务教育应该是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是国家进行统一的部署和管理的,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全民受益的公共事业。 
    免费性(义务性)。即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
由于义务教育具有上述特征,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就应该平等入学、全体入学、适龄入学、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免费入学、强制入学。《义务教育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保证每个孩子都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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